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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1-11-30 15:44: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民生领域食品、价格收费、网络交易、虚假宣传、“黑气瓶”等十类违法行为为抓手,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挖案源线索,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三期典型案件。

1.某纯净水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纯净水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88元,罚款1176元的行政处罚。

2.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信息后,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饮料区货架上正在销售的7件雪花啤酒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行政扣押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啤酒7件共42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延安市安塞区某医院无照经营停车场案

2021年8月7日,延安市安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职权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塞区某医院停车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照和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停车费,涉嫌无照经营,安塞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查处。

当事人自2013年4月起对外来车辆开始收取停车费,其办理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已过期,自2015年3月起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照和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停车费至案发之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0680元,罚款10000元。

4.某琥珀蜜蜡店出借营业执照案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某APP上注册电商店铺,在延安市注册了实体店铺并上传营业执照信息至该APP,后将该APP电商店铺转让他人经营。当事人在电商平台注册店铺并上传营业执照信息,并非自己经营,而是出借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属出借营业执照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5.某公司经营产品外包装未加施有机码的有机产品案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延安市某公司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某品牌杏仁油产品外包装印有“有机产品认证标识”,但无有机码。经过核实,该公司生产的杏仁油确实属于有机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某经销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一直通过他人送货上门的方式陆续购进了标注有“潍柴”商标和“中国重汽(图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经“潍柴”和“中国重汽(图形)”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陕西锐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标注有“潍柴”商标和“中国重汽(图形)”商标的商品均非注册商标持有人所生产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7.延川县某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6月18日,延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延川县公安局环食药侦查大队移交案件。经鉴定,暂扣的24瓶白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24瓶白酒,罚款9000元。

8.洛川县某建材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洛川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建材店经营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进行抽检,发现该木工板浸渍剥离项目不符合GB/T 34722-2017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细木工板600张,其中3张被作为抽检样品带走,其余597张被当事人全部售出(含备份样品2张)。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销售单价为110元/张,成本价为99元/张,货值金额共计66000元,违法所得为6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3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600.00元;罚没款共计39600元。(来源: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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