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市河北区瑞吉电动自行车经销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质处罚〔2021〕07号)。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质处罚〔2021〕07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瑞吉电动自行车经销经营部(姚玉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5MA069DL6XL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榆关道7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姚玉薇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7月22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河北区瑞吉电动自行车经销经营部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不符合GB811-201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21年9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共进货3顶,进货价格每顶48元,7月22日以市场价格68元销售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用于抽样检验1顶,备样1顶留存在店里,还剩1顶未销售,货值金额204元,违法所得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QT08B-0338-2021)1份,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不合格且无异议。
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收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货、销售的价格和数量。
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抽检的现场情况。
5.快递速运单复印件1张,证明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
6.关于流通领域抽检结果的告知函1份,送达回证1张,EMS快递详情单1张,证明已将不合格产品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
2021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质告【2021】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2个;
2、处罚款4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你(单位)可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