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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国思创通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29 17:19: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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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6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关于美国思创通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59号

当事人:美国思创通有限公司天津代表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064027739G  

驻在场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21层C座  

首席代表: 权荣  

2021年8月4日,执法人员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用监管处案件移送函(市监信用监管字〔2021〕第2号),该函显示,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报告。本委于2021年8月5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2017年7月至今,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信用监管处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2.当事人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3.当事人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

本委于2021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4号)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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