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1〕0075号)。
信息显示,2019年1月9日,当事人德之馨(上海)有限公司先后5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食用香精共计6050千克,申报成分均为丙二醇、香兰素、甲基环戊烯醇酮、洋茉莉醛,申报总价共计125380.7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302109090,关税税率0%。经查,因上述货物含有洋茉莉醛,进口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上述证件。经核定,本案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988700.4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规情况一览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