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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酉阳县宜佳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1-11-25 15:06: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酉阳县宜佳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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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酉阳市监处字〔2021〕219号

当事人:酉阳县宜佳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42693914867J

住所:重庆市酉阳县麻旺镇清香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毛洪礼

此案件来源于抽样检测和案件线索移交。2021年7月6日,本局接到线索后安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位于酉阳县麻旺镇清香村4组一民居内开展酱油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报经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的成品酱油采取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检查同时,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据材料。2021年7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案立案调查。立案后,分别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2021年8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通过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期限: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渝青调味酿造厂为其生产预包装酱油。委托期间,当事人于2020年8月10以来,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酉阳县麻旺镇清香村4组民居内自行组织生产酱油。至案发,当事人已无证生产预包装酱油226件(桶),其中规格为800ml/瓶共214件(12瓶/件)计2568瓶,2.2L/瓶4件(6瓶/件)计24瓶,1.8L/瓶4件(6瓶/件)计24瓶,25Kg/桶4桶。同时,当事人自行生产加工的部分酱油继续沿用了原被委托企业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渝青调味酿造厂的相关信息予以标称和包装。

并查明,当事人无证生产的上述酱油以36元/件(桶)的价格对外销售192件。获取销售收入共计6456元,涉案货值金额计226件*36元/件=8136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召回800ml/瓶的麻旺酱油1066瓶,退货款3091.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456-3091.5=3364.5元。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给酉阳冬升百货超市的120瓶酱油(规格为800ml/瓶、批号为20210201)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低盐固态发酵酱油三级)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毛洪礼《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销货清单》,对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案件线索移交函》(沙市监案移〔2021〕0630号);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事实。

第三组:《产品召回通知》、《产品召回记录》、退款记录,证明当事人召回麻旺酱油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21SR00784);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麻旺酱油(生产日期:20210201,规格800ml/瓶)是不合格产品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1年8月26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接收该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未经评审的场所擅自开展纳入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继续使用印有重庆市沙坪坝青木关渝青调味品酿造厂等信息的标签及包装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虚假标称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低盐固态发酵酱油三级)要求的酱油,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前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前述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牵连或竞合关系,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64.5元;

2.罚款66000元;

3.没收违法生产的酱油34件,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山奈1150克、八角600克、花椒500克、小茴1220克、丁香980克)、设备(酱油发酵机)、包装材料1700个。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940101040000530)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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