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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阳县石林湖纯净水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被罚款10000元

2021-11-25 11:06: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酉阳县石林湖纯净水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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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酉阳市监处字〔2021〕258号

名称:酉阳县石林湖纯净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345883697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重庆市酉阳县万木乡柜木村9组

法定代表人:田攀

营业期限:2015年05月29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及方式:瓶(桶)装纯净水生产,销售(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饮水机零售。***【按行政许可核定范围及期限从事经营】。

2021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万木乡柜木村9组的当事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半成品库发现有罐装完毕待售的桶装饮用水11桶,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1年6月7日到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5月29日经原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于2016年6月8日在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酉阳县分局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650024202490,有效期为2016年6月8日-2021年6月7日)在重庆市酉阳县万木乡柜木村9组从事瓶(桶)装纯净水生产、销售。

《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3日生产了17桶、2021年7月31日生产了17桶、2021年8月24日生产了10桶(规格均为18.9升/桶)。当事人以6元/桶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的群众消费。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6月7日到期之后生产的桶装水数量为44桶,其中33桶已销售,11桶已被查封,当事人无证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货值金额264元,违法所得为198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现场笔录》、《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田攀《询问笔录》、田永邦《询问笔录》、侯某《询问笔录》、李某某《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产品出售台账”,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桶装饮用纯净水的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数额;

第三组证据:“清税证明”复印件、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申请注销流程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渝酉阳市监告字〔2021〕289号《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食品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本案中,当事人无证生产桶装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试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处理,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较小,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桶装纯净水11桶;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工商银行酉阳支行(户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3100019529264037071)。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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