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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深圳市隆通大浪时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5号)

2021-11-22 17:51: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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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5号)

深圳市隆通大浪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善水,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 朗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5号5层4层,联系电话:0755-66828333;

2021年03月24日,当事人深圳市隆通大浪时装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SV17港车持《内 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110031297613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35720211570004322)向海关申报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进口货物一批,从深圳湾口岸进境。上述报关单申报第二项全棉机织布(412米,89千克)、第三项全棉机织布(697米,123千克)命中目的地事中查验指令,当事人深圳市隆通大浪时装有限公司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未向海关申请检验。海关联系告知当事人深圳市隆通大浪时装有限公司落实目的地事中查验,当事人深圳市隆通大浪时装有限公司反馈上述报关单申报命中目的地事中查验指令货物已全部被使用完毕。当事人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相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线索移交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解释报告、查问笔录和其它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1286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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