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9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2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中山市西区金朗大药房、中山市西区鸿仁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中市监执四处字[2021]59号 | 中山市西区鸿仁堂大药房 | 个人独资 | 一、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处方药未按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制作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制作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 |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18 | ||||||
2 | 中市监执四处字[2021]58号 | 中山市西区金朗大药房 | 个人独资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处方药未按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