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鼓市监行处(2021)002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06000284977
住 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1326室
法 定 代 表 人:顾凡
经 营 范 围:机械设备租赁、维修及销售;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塑料制品、工艺品、日用百货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行政处理内容:撤销当事人公司登记。
2021年05月03日,本局收到杨宁12345投诉电话,称其近期在日照市行政审批大厅办业务时被告知名下有家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为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且担任该公司股东监事。而其对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毫不知情,与该企业无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21年05月11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3月18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苏婕,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申请企业名称为“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3月18日,鼓楼分局核准了该企业名称,3月24日苏婕领取了核准通知书。
2015年3月30日,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苏婕,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分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一名股东监事的身份证明材料为杨宁有效期限为2007.03.02-2027.03.02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1326室房屋所有权人为温燕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温燕与顾凡签订的房屋《租房协议书》。2015年3月31日,鼓楼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4月3日,苏婕领取了《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详查当事人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中载有4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他们是:股东法定代表人顾凡、股东监事杨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苏婕、公司住所房东温燕。
投诉人杨宁反映称,自己是在行政审批大厅办理业务时,才得知名下有家名为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企业,而他对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毫不知情,与该企业无任何关系。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的身份信息登记的。杨宁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员,申请材料中所有的杨宁签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2012年,杨宁在南京火车站丢失过身份证,后来补办了身份证,并提供了日照市公安局泰安路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为证,依据泰安路派出所《情况说明》显示,杨宁因身份证(有效期为2007年3月2日至2027年3月2日)丢失,于2012年5月14日在该所补领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12年5月14日至2032年5月14日)。登记杨宁为当事人的股东监事所用的身份证明材料,是杨宁丢失的有效期限为2007.03.02-2027.03.02身份证的复印件。
函约公司住所房东温燕,温燕表示根据申请材料中的《租房协议书》,协议中甲方“温燕”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自己与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当事人相关人员也不认识,也不清楚该公司是如何得到自己的房产信息的。温燕表示,由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1326室是用来出租的办公用房,房产证复印件是要提供给租客的,所以房产证复印件多次给了别人,但是自己从来没有把房产证原件或者复印件交给过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没有联系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苏婕、股东法定代表人顾凡。函约苏婕、顾凡,信函均被退回。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及法定代表人共用电话号码,该号码是空号;拨打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苏婕电话,一号码是空号,另一号码,拨通后挂断,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1326室实地调查。没有发现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此办公,一楼的大厦指示牌上也没有该公司。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公示期45日业已届满。至今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
综上,当事人的股东监事杨宁,是在杨宁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杨宁身份登记的;当事人的住所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杨宁的12345投诉工单1份,情况说明2份,证明杨宁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温燕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住所证明材料的事实;
3、杨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杨宁为股东监事所用身份证明资料为杨宁遗失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4、日照市公安局泰安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杨宁于2012年遗失身份证并补领新身份证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公示的当事人信息资料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6、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
7、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1年08月17日,本局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拟撤销其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不法人员主观故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给被冒用人带来了信用危机;真正掌控当事人的不法人员,隐匿在被冒用人背后,成了“隐身人”,处于失控状态,容易发生欺诈、伪造、恶意串通、假冒伪劣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人员法律责任无法追究,其不法行为由他人代为受过,性质恶劣,潜在社会危害性极大。《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则》(宁市监法[2019]302号)第十四条第(五)项列出,“伪造、损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本局决定撤销南京欣亦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