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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浦口区牛总汇黄牛肉火锅店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决定

2021-11-19 17:29: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南京市浦口区牛总汇黄牛肉火锅店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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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浦口区牛总汇黄牛肉火锅店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决定

南京市浦口区牛总汇黄牛肉火锅店,经营场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兴桥家园5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1MA260A5U0F。经营者张小雷,南京市浦口区牛总汇黄牛肉火锅店负责人。

2021年7月17日,我局收到12345平台工单,举报南京市浦口区牛总汇黄牛肉火锅店涉嫌违法使用童工的线索。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现查明,南京市浦口区牛总汇黄牛肉火锅店在2021年7月1日至23日招用的周星雨未满16周岁,确系童工,张小雷对本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对张小雷、王欣、周星雨、陶荣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牛总汇火锅店的考勤表;3.王欣、周星雨的身份信息;4.牛总汇火锅店的收款记录;5.现场录制的视频资料和图片资料等。

我局认为,南京市浦口区牛总汇黄牛肉火锅店在2021年7月1日至23日招用的周星雨未满16周岁,确系童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我局决定对南京市浦口区牛总汇黄牛肉火锅店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并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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