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市监质监罚字〔2021〕7号),涉及市中区百亮眼镜店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配装眼镜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地址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济市中)市监质监罚字〔2021〕7号 | 市中区百亮眼镜店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配装眼镜案 | 市中区百亮眼镜店 | 时义友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156号济南华联家园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伟东新都店超市内22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21197212026038 | 市中区百亮眼镜店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规格型号为“R:-6.00m-1-1.00m-1x80,L:-6.50m-1-1.25m-1x90,PD=64mm; R:+4.00 m-1,L:+4.00 m-1,PD=64mm”配装眼镜产品,在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 2021 年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因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装配质量三项指标不符合《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 13511.1-2011)中定配眼镜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为No:YZ01字第2021SZW-018号)。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检验结果回执》(编号:2021001), 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1年10月11日,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违法事实以及产品生产、销售等情况。2021年10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规格型号为“R:-6.00m-1-1.00m-1x80,L:-6.50m-1-1.25m-1x90,PD=64mm; R:+4.00 m-1,L:+4.00 m-1,PD=64mm”配装眼镜产品及相关配装行为,配装眼镜所用验光仪、验光镜片箱、焦度计等加工检验计量设备均不在检定有效期内。你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规格型号为“(R:-6.00m-1-1.00m-1x80,L:-6.50m-1-1.25m-1x90,PD=64mm; R:+4.00 m-1,L:+4.00 m-1,PD=64mm)”配装眼镜数量为2副,已全部售出。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格是150元/副,货值金额共计300元;成本价是150元/副,生产成本共计300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规格型号为“R:-6.00m-1-1.00m-1x80,L:-6.50m-1-1.25m-1x90,PD=64mm; R:+4.00 m-1,L:+4.00 m-1,PD=64mm”配装眼镜产品;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陆佰元整(600.00元)。 | 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