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喜喜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和处字〔2021〕7号
当事人:安徽喜喜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2MA2RK7DA8W
主要违法事实:安徽喜喜悦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从南京罗氏干调品经营部处购进“丹霞云顶“牌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1件,单价78元/件,16瓶/件;2020年6月10日购进“百年”牌鲜辣酱3件,单价72元/件, 24瓶/件,合计货值294元。至案发时止,该酒店仍在使用剩余的“丹霞云顶“牌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1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07月19日,保质期为18个月;使用剩余的“百年”牌鲜辣酱1瓶,生产日期2020年5月25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二种预包装食品均已使用,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扣押过期食品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剩余过期的 “丹霞云顶”牌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数量为1瓶,净含量为405克、“百年” 牌鲜辣酱,数量为1瓶,净含量为268克;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