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1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广西东方全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处罚〔2021〕254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处罚〔2021〕254号
当事人:广西东方全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D84TXF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68号青禾美邦装饰设计大厦7层7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双和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5日与消费者李建平签订了漓江郡府5栋**单元***号房建筑面积为143㎡的房屋装修合同,在当事人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对装修材料(兰舍硅藻泥)的品质问题发生争议,消费者于2020年4月20日投诉至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经本局专业市场分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4日委托公司副总经理周云(身份证号:**********)接受了询问调查,并在询问笔录中承诺尽量给消费者的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然而时间过去了三个月,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承诺,并因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瓷砖脱落、地面渗水、吊顶开裂)引起消费者于2021年3月10日再次投诉至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9日向当事人下发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2021年3月22日上午10时来本局专业市场分局接受询问调查,但当事人拒不前来,并未说明任何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8日前往当事人办公地点下发了桂市监限﹝2021﹞0425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期提交材料内容详见桂市监限﹝2021﹞0425号通知书),2021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办公地点下发桂市监专﹝2021﹞062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时至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仍未提供任何材料说明,也未能改正其违法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长时间(超过15天)不处理消费者所反映的装修质量问题(瓷砖空鼓脱落、卫生间渗漏水、吊顶开裂),并拒不前往执法机关接受询问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等书证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局于2021年9月2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认为,2021年9月26日已经与消费者李建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消费者李建平已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撤案申请,同时属于首次违法,请求本局给予免罚,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长时间(超过15天)不处理消费者所反映的装修质量问题(瓷砖空鼓脱落、卫生间渗漏水、吊顶开裂),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鉴于当事人与消费者李建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消费者李建平已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撤案申请,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以上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给予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交齐,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