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5号),涉及湘潭科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5号)
湘潭科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英
2021年05月03日,湘潭科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科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085458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单车等共14项货物。2021年05月2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1、商品项3、11、12实际未见出口;2、商品项2,假指甲:申报为580千克,实际为50千克;3、商品项4,包包:申报为布制+PU,实际为布+pu;4、商品项5,健身器材:申报为360千克,实际30千克;5、商品项9,气球:申报为乳胶制,实际为PE制;6、商品项13,女装裙:申报为化纤制+面,实际为化纤制;7、商品项14,吸氧机:申报无牌|无型号|、重量:220千克,实际为优耐欧牌|型号为UL-20S,重量:10千克。另有防护口罩、耳机、花生等未申报货物共46项(详见清单,其中女装套装、帽子、内裤、凉鞋、拖鞋等6项货物因涉嫌侵权另案处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