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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发布对广州远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9 15:15: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6号),涉及广州远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6号)

广州远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文裕

2021年07月09日,广州远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江瑞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201774/531620210161201715,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531620210161201774项下女上衣等共3项货物物品;报关单531620210161201715项下男上衣等共3项货物物品。2021年07月16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一)、报关单531620210161201774项下货物:1、商品项2,申报女装裙/棉+化纤、商品编号6204520000,实际为女装裙/化纤+棉、商品编号6208110000;2、商品项3,申报女装裤/MISS牌、数量:17339条、重量:6457千克,实际女装裤/ERARA牌、数量:1272条、重量:483KG;3、另有未申报的女运动套装,商品编号6211431000、重量:5974KG;(二)、报关单531620210161201715项下货物:1、商品项1申报男上衣/CLASSICSTYLE牌,实际为男上衣/NORDDICH;2、商品项2申报男装裤,数量:4267条、重量:1693千克,实际为男装裤,数量2248条、重量:900KG;3、商品项3申报女装裤,数量:14458条、重量:5517千克,实际为男装裤,数量:6408条、重量:2510KG;4、另有未申报的女运动套装,商品编号6211431000、重量:3800KG。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9月0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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