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9号),涉及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79号)
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1年03月1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持非报关单R21531650000455向海关申报空柜1个,柜号为:TGBU7574182。2021年03月18日,经查验发现,该柜内有未申报货物:柜子:27件,商品编码:9403509990,毛重1701千克;床头板:34件,商品编码:9403509100,毛重1054千克;床尾板+床板条:37件,商品编码:9403509100,毛重1147千克;床侧板:59件,商品编码:9403509100,毛重1829千克;化妆台:34件,商品编码:9403501090,毛重1428千克;镜子:36件,商品编码7009920000,毛重216千克,其余未见异常。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非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涉案货物订单、商业发票、请款邮件、付款水单、当事人陈述报告、“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涉案货物正确运输轨迹相关邮件、集装箱轨迹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四)项、第五十三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