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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锦渡海关发布南通市瞬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1】0121号)

2021-11-09 15:34: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1】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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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21号

南通市瞬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耿钊,联系地址:海安市城东镇立发桥村3组东海大道东58号。

2021年8月1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BK01港货车承载出境,报关单号为532020210200129485。8月11日,经查验发现异常,情况如下:第14项申报核桃仁660千克,实际重量为360千克;第16项申报红枣1426千克,实际重量为726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花生200千克、海味400千克、参茶40千克、木耳150千克、人参20千克、菜干200千克。当事人出口上述花生、海味、参茶、木耳、人参、菜干共6项法定检验货物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762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锦渡海关

2021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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