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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海关发布深圳巴鑫储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查普违字〔2021〕0103号)

2021-11-09 15:35: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福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查普违字〔2021〕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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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查普违字〔2021〕0103号)

深圳巴鑫储运贸易有限公司,海关编码:4403437552,法定代表人:张婉蓉,公司地址:福田保税区英达利科技数码园B栋102A。

2021年05月07日,福田海关对深圳巴鑫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鑫公司”)实施核查,发现巴鑫公司现执行手册T5321W000040号账册项下(商品序号473)DVD播放机短少1826个,(商品序号472)DVD机短少443个,(商品序号416)DVD机短少1150个,(商品序号417)DVD播放机短少1061个,(商品序号471)DVD播放机短少91个,(商品序号418)手提DVD组合音响短少48个;综上,巴鑫公司现执行手册T5321W000040号账册项下保税货物存在短少。经海关计核,上述短少保税货物案值为人民币55.72万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6.41万元。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核算平衡表、询问笔录、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等为证。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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