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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发布对福建鑫沃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9 15:12: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普违字〔2021〕0080号),涉及福建鑫沃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普违字〔2021〕0080号)

福建鑫沃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庄秀龙

2021年08月21日,福建鑫沃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欣源泰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491486,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次性非医用口罩/ydscsci牌HDM01款号|75%无纺布|25%熔喷布|劳保用,商品编号:6307900010,数量:1600000个。2021年08月23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实际出口货物有:1、一次性非医用口罩/印团牌|17.5cmx9.5cm|67%无纺布|33%熔喷布,数量:1545000个;2、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ZHUSHl牌|17.5cmx9.5cm|65%无纺布|35%熔喷布,商品编号6307900010、数量:181200个。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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