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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灏维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9 15:57: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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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发布关于灏维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1〕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1〕0034号

当事人:灏维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79号2幢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震东

海关编码:3122462309

当事人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4月29日向海关申报进境备案55票犬粮、猫粮等货物,进境备案清单号分别为221820191000422266等,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号分别为221820191000440640等。

经查,当事人申报的成交方式为CIF价,却没有将该上述货物的运保费计算在内,其中2019年还有4票报关单低报价格,该55票进境备案清单相对应的报关单同样申报不实的情况。经核定,当事人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121201.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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