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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邮局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龙速达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5 16:40: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邮局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龙速达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邮关知字﹝2021﹞208号

当事人:深圳市龙速达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深圳国际机场机场四道海关国际快件中心库办公楼310

法定代表人:王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TB29G

2021年2月2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提运单号5100579215156)。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使用“Apple logo”商标的手机49台、耳机68副,“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衣服43件,“adidas”商标的衣服51件,“CANADA GOOSE”商标的帽子28个,“VERSACE”商标的泳衣12件、泳裤2条,“LV”商标的包10个、鞋1双、泳衣3套、泳裤2条,“BURBERRY”商标的泳衣8件、泳裤1条、包5个,“Christian Dior”商标的泳衣7件、包4个,“GUCCI”商标的鞋2双、泳裤1条,“PUMA”商标的衣服3件、裤子1条,“BALENCIAGA”商标的包2个、鞋1双,“FENDI”商标的泳衣3件(以下称上述货物)。上述货物涉嫌侵犯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加拿大天鹅国际股份公司、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博柏利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彪马欧洲公司、巴黎世家、芬迪有限公司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pple logo”“耐克钩图形”“adidas”“CANADA GOOSE”“VERSACE”“LV”“BURBERRY”“Christian Dior”“GUCCI”“PUMA”“BALENCIAGA”“FENDI”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值人民币16604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物证、当事人承认侵权书面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4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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