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舟山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缉查字〔2021〕3号),涉及上海阳太淳实业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舟关缉查字〔2021〕3号
当事人:上海阳太淳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700号G2-108。
当事人:胡光明,上海阳太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XXXXXXXX。
当事人:胡志芳,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XXXXXX。
当事人胡光明系当事人上海阳太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9月,当事人胡光明作为主管人员以公司名义利用租赁的“JENNY LUCKY”轮从朝鲜海州港装运海砂35049吨入境。2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胡光明利用伪造的自俄罗斯进口的整套单证,由当事人胡志芳委托舟山中外运公司将该海砂通过上述伪造单证向舟山海关申报进口,在卸至舟山市岱山县中东码头时被查获。2020年9月21日,舟山海关缉私分局将该案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25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为由,对当事人上海阳太淳实业有限公司、胡光明、胡志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案货物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号决议的公告》,朝鲜海砂属国家禁运商品。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航海日志;朝鲜海砂单证;《水尺计重证书》;《重量检验证书》;公司相关登记资料;舟山海关移交材料若干;《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资料为证。
当事人上海阳太淳实业有限公司、胡光明、胡志芳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将从朝鲜装运进境的海砂35049吨利用伪造的自俄罗斯进口的单证向舟山海关申报进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上海阳太淳实业有限公司没收走私货物先行变卖款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对当事人胡光明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对当事人胡志芳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杭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舟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