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甘肃省部分地区发生疫情后,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了一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案件,有效遏制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力保障了涉及民生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切实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现将第三批药品和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2021年10月30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临夏市某药店检查时,从该药店查出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5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1800支,该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医疗器械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10月2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临夏市某小区附近的一水产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9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临夏市某小区附近的一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31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临夏市某小区附近的一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销售的部分蔬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甘肃省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