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关缉违字〔2021〕0039号 靖西市达利农业专业合作社 填表时间:2021年10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关缉违字〔2021〕0039号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 ||||
案件名称 | 靖西市达利农业专业合作社邓安业等186人涉嫌申报不实案 |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靖西市达利农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3451025MA5NWWRJ6H(1-1),法定代表人岑直芳,公司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当事人靖西市达利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因工作疏忽,造成申报进口货物品名与实际品名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 ||||
处罚结果 | 处靖西市达利农业专业合作社罚款人民币1.44万元整 |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其他信息 |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