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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西安立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1〕0015号

2021-11-03 10:40: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西安立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1〕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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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1〕0015号

西安立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霄;

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单位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多酚树脂0.5千克,总价45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该商品实际为大麻二酚,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发票、装箱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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