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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1-11-02 23:54: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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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以来,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民生领域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突出的问题,在全市扎实开展“两节打假”“‘铁拳’行动”“房地产领域市场违法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以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等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案

2021年3月14日,根据举报线索,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王某等人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举报人通过网络渠道在线下单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前期排查和分析研判,该案极可能是一起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了与公安机关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会商机制,及时交流案情,并会同公安干警赴武汉、孝感等地进行调查取证。在当地有关部门配合下,执法人员于3月25日在第一现场一举查获1418瓶假冒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且与举报人购买的贵州茅台酒生产日期、批号完全一致,涉案货值200余万元。

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于3月2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已成功侦破此案,查获假酒等物品货值2500余万元,检察机关已批捕12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个体工商户陈某销售侵犯“骆驼”“骆驼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蓄电池案

2021年4月2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平天湖风景区个体工商户陈某销售假冒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骆驼”牌电池。执法人员立即对陈某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待销售的35只不同型号的“骆驼”牌蓄电池,并标注“骆驼”、“骆驼及图”商标。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35只“骆驼”牌蓄电池为侵犯“骆驼”、“骆驼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蓄电池,侵权商品货值142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4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4290元的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3月3日,根据安徽省转供电主体转供电环节收费整治“百日行动”文件要求,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并核实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现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收费过程中,未执行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将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转供电环节收费过程中,未执行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将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多收终端用户电费51242.01元,当事人于4月25日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终端用户,并提供了《退款明细表》和有关退款记录和单据。

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收费过程中未执行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将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6863.02元的行政处罚。

四、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1年4月21日,在“药品专项稽查行动”中,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治疗室待使用的“氨甲苯酸注射液” 51支已过失效期,且当事人不能提供采购凭证和使用记录。

经查,当事人治疗室待使用的“氨甲苯酸注射液”是一般患者用于止血的针剂注射药,共采购11盒(5支/盒),在有效期内对患者宋碧荣使用4支,剩下超过有效期的51支尚未使用,也未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另查明,合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送货员李某峰擅自将肥西县精神病医院桥头门诊自行采购的11盒“氨甲苯酸注射液”销售给当事人,当事人不能提供采购以上“氨甲苯酸注射液”《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药品使用单位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合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移交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查处。

五、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某汽贸公司发布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广告案

2021年6月4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池州某汽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发布含有“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公务员购**汽车额外享受优惠至高15000元”等内容的商业广告。

202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即发布通知,明确建党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使用管理,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构成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整。

六、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超市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4月,根据投诉线索,池州市某大型超市经营混有异物食品,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核实投诉情况。经查,2021年4月12日,该超市在加工区制作熟食香油大虾3公斤,覆盖保鲜膜,运送至销售区,消费者自取,称重买单。17时4分,消费者苏某购买了上述熟食香油大虾0.146公斤,价格51.60元/公斤,货值金额7.53元。食用时,发现一尾虾身上有活蛆。苏某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投诉举报,并诉至媒体。2021年4月14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构成了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0年8月期间,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购买的某品牌内衣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情况,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有关参与会销人员进行调查。因案情复杂,无法及时联系当事人,2021年上半年,经产品生产企业协助配合,当事人陈某某主动到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接受调查。经查,陈某某从事服装经营活动,2019年从浙江某生产企业订购了一批内衣产品,2020年,在池州市东至县租用宾馆以会销形式对外销售。陈某某在对商品进行商业宣传时,要求讲师朱某某等人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具有减肥、活血化瘀、通经活络和调理妇科疾病等功效。经查明,上述产品仅为普通内衣产品,不具上述功效。截至案发,销售额16万元。

陈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根据线索,2021年3月1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突击检查,发现办公场所的工作记录本上记录有大量包含姓名、电话号码、居住地址的个人信息,工作电脑中储存有记载内容包括客户姓名、联系电话、跟办人、意向度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电子文档。经查,当事人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等业务,通过电话营销形式开展相关业务及回访客户。为拓展公司房产销售业务,自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分别从他人处索取、盲打登记等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推销其业务。

九、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项某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8月,在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九华山风景区项某某经营的餐饮店自行加工、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229mg/kg,标准要求≤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及时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对现场发现的待售油条成品、待炸面粉条半成品、白色粉末(明矾)、白色粉末(碱)以及标称的双效泡打粉等物品扣押并送检,铝的残留量检测结果分别为油条成品371mg/kg、待炸面粉条231mg/kg、白色粉末(明矾)5.23×10⁴mg/kg、标称不含铝的双效泡打粉(50g)63.7mg/kg。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

十、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0年7月23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南京某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青阳县第四小学运动场待使用的“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EPDM颗粒进行检查并鉴定,上述EPDM颗粒属侵犯“优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现场涉案物品共940袋,合计23.5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8月14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移送案件至青阳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侦查,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于2021年4月19日退回作行政处理。

经查,2020年4月24日,当事人与安徽垓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建青阳县第四小学运动场项目合同。当事人为使所购的EPDM颗粒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于2020年7月19日以3000元/吨的价格在江苏新华体育设施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了23.5吨共940袋中性包装EPDM颗粒后,自行寻找物流公司运达至青阳县第四小学在建运动场,物流费用3000元。另自行从淘宝网购进1000张标注“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的合格证加贴到了上述批次EPDM颗粒外包装上。截至案发,现场发现933袋标称“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EPDM颗粒未使用,7袋拆封打样已使用,合计940袋共23.5吨。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2021年5月10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查封的933袋(25KG/袋)EPDM颗粒,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书局对其出版的教辅材料作虚假宣传案

为制止教辅用书市场乱象,国家教育部2020年7月28日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名义出版、推荐图书的声明”。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声明在辖区内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石台县某书店销售的由当事人出版发行的小学初中语文教辅用书上宣称“教育部新编初中语文教材指定阅读书系”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3月始,根据统编小学语文义务教育教科书中“快乐读书吧”和统编初中语文义务教育教科书中“名著导读”栏目,出版发行了魅力语文“快乐读书吧”丛书和魅力语文“名师导读”丛书书系。当事人在无教育部指定相关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在魅力语文“快乐读书吧”丛书封面、扉页、版权页使用了“教育部新编小学语文教材指定阅读书系”用语,在魅力语文“名师导读”丛书封面、扉页、版权页以及随书赠送的《名著备考手册》、《能力训练手册》封面使用了“教育部新编初中语文教材指定阅读书系”用语,传递了上述图书是教育部指定的虚假信息,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误导了学生和家长等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2021年5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门诊部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0年10月22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池区某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全科诊室内的药品架上摆放有6种截至检查时止已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同类替代物。同时,在当事人治疗室的损伤性废物桶内发现了浦月®灭菌注射用水使用后的瓶子1支(批号 18091521 3,有效期至2020年08月),且当事人不超过一周就清理一次该损伤性废物桶。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的药品定期检查记录和使用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查,当事人从安徽省某医药有限公司和安庆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药品,无法提供其中一种药品呋塞米片的相应供货商的合法资质及合法的购进票据,也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定期检查记录、验收记录,未自行检查发现过期、失效的药品,未封存、登记,也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处理,在上述药品过期后未及时清理、下架,仍继续使用于诊疗服务。另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使用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相关资料、未按规定验收药品,记录验收情况,保存验收记录、未按规定养护、维护药品等违法行为。2021年1月18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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