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石市监行处字〔202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石门县老三家庭厨房。
石市监行处字〔202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石门县老三家庭厨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MJXW1XA;
经营者:李全生;
经营场所: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先河北路38号;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机械设备经营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21年8月20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20年8月9日与石门经济开发区机关食堂签订了承包协议,明确了双方相关权利和义务,以自助早餐10元/人、中餐15元/人安排就餐。因当事人没有建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又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冰箱里摆放有“湘西腊肉”一包,保质期300天,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8日;“美食兔”后腿腊肉一包,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水果黄瓜皮”2包,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8日。至案发时止,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而当事人未进行下架处理,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现场销毁。上述事实执法人员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
1、2021年8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现场销毁的事实;
2、2021年8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时间、数量、金额的事实;
3、食堂承包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4、当事人单位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无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8日,本局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行告字〔2021〕46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可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和第二百九十四条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本局作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石门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91068052500180,开户行:湖南省常德市建设银行石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