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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石市监行处字〔202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1 14:27: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石市监行处字〔202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石门县黄琴琴商店。

石市监行处字〔202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石门县黄琴琴商店

经营者:黄琴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LNQLW5N

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街道牌楼社区一组

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餐饮服务;烟花爆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21年6月24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和2021年2月份分别从农村送货的商家和石门县百凯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顾大嫂”酸汤面叶2件(生产日期2020年08月16日、保质期为9个月、购进价格为3.5元/桶、每件12桶)、“他她嘴”菌汤火锅1件(生产日期2020.09.14、有效期至2021.05.07、购进价格为9元/盒、每件24盒)。购进后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以5元/桶和12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有上述批次“顾大嫂”酸汤面叶14桶和“他她嘴”菌汤火锅10盒在经营场所销售,该批次“顾大嫂”酸汤面叶、“他她嘴”菌汤火锅已超过保质期,而当事人未进行下架处理。案发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上述过期“顾大嫂”酸汤面叶和“他她嘴”菌汤火锅已经现场销毁。以上事实,本局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

1、2021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顾大嫂”酸汤面叶和“他她嘴”菌汤火锅已超过保质期并且已经现场销毁的事实;

2、2021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顾大嫂”酸汤面叶和“他她嘴”菌汤火锅的数量、价格、过程;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7月25日,本局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行告字〔2021〕3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且案发后能主动销毁过期食品,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九十四条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石门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91068052500180,开户行:湖南省常德市建设银行石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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