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石市监行处字〔2021〕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石门县君辉贸易商行。
石市监行处字〔2021〕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石门县君辉贸易商行
经营者:李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Q8WRN97;
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天供山社区一组;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零兼营;道路货物运输;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6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21年6月15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金洞庭春”家常米、“三餐缘”香猫牙晚香米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石市监责改字〔2021〕宝改07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3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从石门县鑫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94元/包的价格购进“春牙”茉莉贡米共计10袋,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购进金额940元。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2袋,还剩8袋“春牙”茉莉贡米未销售。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上事实,本局收集、调取了以下证据:
1.2021年3月16日和6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有上述“金洞庭春”家常米、“三餐缘”香猫牙晚香米、“春牙”茉莉贡米及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的事实;
2.2021年3月16日给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6月16日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春牙”茉莉贡米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以及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事实;
3.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25日,本局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行告字〔2021〕2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可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石门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91068052500180,开户行:湖南省常德市建设银行石门县支行)。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