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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发布对中山华钰有色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2 17:51: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对中山华钰有色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48号】

当事人:中山华钰有色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横档化工集聚区之二。

2021年01月0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汇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氟铝酸钾40000千克,共1项货物。报关单号:530420211040000307,柜号:OOLU1700053、TGHU1189339。2021年1月5日,蛇口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2021年2月5日, 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 鉴 别 报 告 》 ( 鉴别报告编码:540221621000742),该票货物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2021年6月29日,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复检,鉴别货物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鉴别报告编号:20210027HB)。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进口货物报关单、照片、合同、发票、鉴别报告、查问笔录、解释报告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6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9月0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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