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对福建平潭智佑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4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49-1号】
当事人: 福建平潭智佑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台亚岚开门山小区52号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委托安徽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模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区。车牌号码为:粤ZYR28港,提运单号码为:5100594031357。6月3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有一次性防护服(医用)150件、3M牌一次性防护口罩N95640个、3M牌一次性防护口罩KN95 1725个、铟锭500千克(该部分涉嫌走私,已另案处理)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将必须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了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的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跨境电商直购出口(9610)货物中控查验落货暂扣明细单、查问笔录、发票、情况说明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