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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发布对深圳市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2 17:51: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对深圳市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50号】

当事人:深圳市盛世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第一工业区2号厂房6楼东。

2021年6月6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易商汇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QUMO牌移动电源8240个。报关单号:530420210040803352,柜号:SKHU9970494。6月8日,经海关查验发现:所查货物物品名与申报不符,申报为QUMO牌移动电源,实际为QUMO牌充电器。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查验作业单、当事人解释报告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9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9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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