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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乐海关发布对深圳市恒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2 17:51: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同乐海关发布对深圳市恒捷供应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关检罚字〔2021〕0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关检罚字〔2021〕0009号)

深圳市恒捷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端蓉;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小区多丽科技楼1层102A房,联系电话:0755-86036280。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以报关单534520211450171819申报进口无线通讯模块等3项货物,于2021年5月20日以报关单534520211450175162申报进口烙铁咀等19项货物。当事人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时间海关放行后20日内联系同乐海关办理目的地查验手续,且已将这两批货物部分使用及销售。2021年8月10日经调查,在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创业路11号厂房2栋1层的仓库内,有库存报关单号 534520211450175162第二项烙铁咀96支,第三项货物烙铁咀(型号:T12-BC3)100支,第五项货物烙铁咀(型号:T12-D24)50支,第六项货物烙铁咀(型号:T12-D4)50支,第九项烙铁 咀(型号:T12-5)28支,第十一项货物烙铁咀(型号:T12-K0)76支,第十五项货物烙铁咀(型号:T20-BC3)16支,第十六项货物烙铁咀(型号:T20-D24)150支,第十七项货物烙铁 咀(型号:T20-D32)100支,其余货物已使用及销售。仓库内有库存报关单号 534520211450170819第一项货物无线通讯模块1450个,其余货物已使用及销售。已使用及销售相关货物共计人民币315206.19元。上述行为属于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现场勘验笔录、企业情况说明、送货单等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7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金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

2021年10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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