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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2021年7-9月份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名单

2021-10-21 14:39: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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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8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2021年7-9月份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名单。具体信息如下:

2021年7-9月份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违法行为处罚类型行政处罚内容罚没金额(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1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91360122074278929Y2020年10月14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11月24日,我局接到产品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检验报告(编号:2020-S02-NJ-8525):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684元,上缴国库。1068420210520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143号当事人: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2074278929Y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裘三英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3xxxx6022          
联系电话:139xxxx8075
经查:2020年10月14日,当事人按照菜籽油65%(2020年10月2日从江西京创树脂有限公司购进)、大豆油20%、花生油10%、芝麻油5%的配方组织生产“财旺福进门食用植物调和油”(1.8L /瓶,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4日)共36瓶,除抽样检验的3瓶外,其余的于当日以单价19元/瓶的价格销往赣州市经销商李昌荣处。至案发时止,上述 “财旺福进门食用植物调和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684元。2021年5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143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财旺福进门食用植物调和油”(1.8L /瓶,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4日),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并主动启动召回程序,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684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南昌市新建区米洛幼儿园3601221979072942362021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南昌市新建区米洛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鸡精调味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大喜大香浓鲜鸡精调味料(已经开封使用)一袋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2021051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32号当事人:  南昌市新建区米洛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60122197907294236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文化大道与建设路口交汇处文鼎花苑北区内                                        
法定代表人: 胡兵                                 
身份证号码:  3601221979xxxx4236                               
联系电话:   135xxxx2170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0号在新建区农夫粮油批发部以17元/袋的价格购买了两袋大喜大香浓鲜鸡精调味料【委托方: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菜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生产日期:20190603;保质期:15个月;净含量:454g】。放在幼儿园食堂炒菜时使用,至案发时止,一袋在保质期内已使用,剩余一袋过期(已开封使用),由于该食品为烹饪菜肴时调味使用,违法所得难以计算。2021年5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1〕32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大喜大香浓鲜鸡精调味料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继续在食堂使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大喜大香浓鲜鸡精调味料(已经开封使用)一袋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新建区谌记烤鸭熟食店92360122MA36X405X02021年2月8日,我局接到《城区农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督查专报(2021.2.8)》,反映新建区谌记烤鸭熟食店存在熟食裸卖的情况,导致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30002021051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9号当事人:新建区谌记烤鸭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X405X0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内
经营者:谌美荣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5xxxx0635          
联系电话:182xxxx8935
经查实:2021年2月8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内的新建区谌记烤鸭熟食店督查熟食裸卖的情况,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改字〔2021〕3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罚字〔2021〕001号),给予警告处罚,要求立即改正。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2021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9•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熟食裸卖,导致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熟食裸卖的行为,并给予了当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立即进行改正,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熟食裸卖的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新建区川味小炒店92360122MA39J2GNXG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警察学院商业街内的新建区川味小炒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冰箱内有在销售的手撕酱板鸭已超出保质期。一般行政处罚给予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手撕酱板鸭两盒,并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200020210610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23号当事人:新建区川味小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0122MA39J2GNXG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警察学院商业街内                                                   
经营者:杨建明                     
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xxxx9031       
联系电话:152xxxx0097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 ,在开关厂处煌上煌店购买了两盒手撕酱板鸭(净含量0.384KG ,保质期7天 ,生产日期20210111,生产商: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地:江西南昌),购进价40元/盒,购货款共计80元,然后放在店内冰箱销售,至案发止,该批次手撕酱板鸭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021年6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23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手撕酱板鸭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继续放在店内销售,已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出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手撕酱板鸭两盒,并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新建区警院烤鱼店92360122MA39J2GX11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警察学院商业街内的新建区警院烤鱼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冰箱内有在销售的南昌啤酒已超出保质期。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南昌啤酒两箱,并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200020210610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22号当事人:新建区警院烤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0122MA39J2GX11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警察学院内                                                    
经营者:夏永章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4xxxx0910       
联系电话:152xxxx0097
经查:2021年2月28日,当事人从南昌啤酒配送商处购进南昌啤酒[生产日期:20200602,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百威雪津(南昌)啤酒有限公司]两箱(24瓶),购进价2.2元/瓶,购进款共52.8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为3.5元/瓶。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啤酒还未销售出,无违法所得。2021年6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22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南昌啤酒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继续放在店内销售,已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出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1年本)》第六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南昌啤酒两箱,并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新建区老熊干货店92360122MA36W4N50B2021年2月25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老熊干货店销售的腌制腊肉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4月7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10007995117016C):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40元,上缴国库。60402021060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43号当事人:新建区老熊干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W4N50B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长堎集贸市场干货19号
经营者:熊全亮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6xxxx5417          
联系电话:151xxxx6200
经查实: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从南昌市洪城富地干鲜批发市场13栋25号店铺购进腌制腊肉10kg,进货价56元/kg,进货款总计560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60元/kg。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600元,违法所得40元。
2021年2月25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老熊干货店销售的腌制腊肉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4月7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10007995117016C):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依照法定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1年6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43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腌制腊肉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40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腌制腊肉的南昌市洪城富地干鲜批发市场13栋25号店铺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新建区卤尚酱卤菜店92360122MA37R208742021年2月8日,我局接到《城区农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督查专报(2021.2.8)》,反映新建区卤尚酱卤菜店存在熟食裸卖的情况,导致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30002021051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11号当事人:新建区卤尚酱卤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7R20874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长堎集贸市场7、8摊位
经营者:万健根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xxxx5716          
联系电话:138xxxx7946
经查实:2021年2月8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长堎集贸市场7、8摊位的新建区卤尚酱卤菜店督查熟食裸卖的情况,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改字〔2021〕3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罚字〔2021〕003号),给予警告处罚,要求立即改正。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2021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11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熟食裸卖,导致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熟食裸卖的行为,并给予了当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立即进行改正,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熟食裸卖的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新建区樵舍张记卤菜店92360122MA36X46H672021年2月8日,我局接到《城区农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督查专报(2021.2.8)》,反映新建区樵舍张记卤菜店存在熟食裸卖的情况,导致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30002021051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12号当事人:新建区樵舍张记卤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X46H67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内
经营者:张元广                
身份证号码:3601221983xxxx3914          
联系电话:150xxxx8218
经查实:2021年2月8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内的新建区樵舍张记卤菜店督查熟食裸卖的情况,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改字〔2021〕3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罚字〔2021〕004号),给予警告处罚,要求立即改正。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2021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11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熟食裸卖,导致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熟食裸卖的行为,并给予了当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立即进行改正,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熟食裸卖的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新建区万记卤菜店92360122MA36X4922C2021年2月8日,我局接到《城区农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督查专报(2021.2.8)》,反映新建区万记卤菜店存在熟食裸卖的情况,导致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30002021051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10号当事人:新建区万记卤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X4922C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内
经营者:万佳佳                
身份证号码:3601221983xxxx0910          
联系电话:187xxxx5771
经查实:2021年2月8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内的新建区万记卤菜店督查熟食裸卖的情况,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改字〔2021〕3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罚字〔2021〕002号),给予警告处罚,要求立即改正。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2021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10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熟食裸卖,导致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熟食裸卖的行为,并给予了当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立即进行改正,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熟食裸卖的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新建区小王王谷粮油批发店92360122MA37U53L7N2021年2月25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小王王谷粮油批发店销售的腌制腊鸭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4月7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10007995117012C):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21元,上缴国库。60212021060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44号当事人:新建区小王王谷粮油批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7U53L7N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长堎集贸市场干货13号
经营者:王细明                
身份证号码:3601221971xxxx1851          
联系电话:136xxxx3397
经查实:今年年前,当事人从洪城大市场一个临时腊货店铺处购进腌制腊鸭7只,进货价12元/只,进货款总计84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15元/只。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105元,违法所得21元。
2021年2月25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小王王谷粮油批发店销售的腌制腊鸭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4月7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10007995117012C):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依照法定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1年6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44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腌制腊鸭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21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腌制腊鸭的洪城大市场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新建区周记卤菜店92360122MA36X422872021年2月8日,我局接到《城区农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督查专报(2021.2.8)》,反映新建区周记卤菜店存在熟食裸卖的情况,导致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30002021051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13号当事人:新建区周记卤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X42287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内
经营者:周建桥                
身份证号码:3426231990xxxx4438          
联系电话:151xxxx5100
经查实:2021年2月8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内的新建区周记卤菜店督查熟食裸卖的情况,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改字〔2021〕3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罚字〔2021〕005号),给予警告处罚,要求立即改正。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2021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13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熟食裸卖,导致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熟食裸卖的行为,并给予了当场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立即进行改正,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熟食裸卖的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鲁良余
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石埠镇石埠街进行检查,发现鲁良余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豆腐作坊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900020210610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54号当事人:鲁良余                                              
住所(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八角村委会油坊自然村47号                                                    
身份证号码:3426261978xxxx0973        
联系电话:152xxxx0097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在未取得《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建区石埠镇石埠街租用农村房屋作为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豆腐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50公斤豆腐进行销售,成品豆腐的成本价为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5.4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成品豆腐100斤,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2021年6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54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在石埠镇石埠街从事豆腐作坊生产经营的行为,已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豆腐作坊扰乱市场秩序,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江西省大白鲨油脂实业有限公司91360122751137382D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中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任务,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0902071)显示,江西省大白鲨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家旺好日子”压榨菜籽油(规格型号1.8L*6/件,生产日期:2020-10-26)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440元,上缴国库。544020210624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67号当事人:江西省大白鲨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2751137382D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区产业路(工业2区)36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红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使用从福建中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香菜油(裸)组织生产了“家旺好日子”压榨菜籽油(规格型号1.8L*6/件,生产日期:2020-10-26)12件,随后于2020年10月26日全部以单价120元/件的价格销往浙江瑞安黄老板处,销售金额共计1440元。
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的菜籽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440元。
2021年6月1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67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家旺好日子”压榨菜籽油,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440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9136012274609549942021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检验室人流物流与配料车间物流有交叉,培养箱容积小、与产品检验能力不匹配,无外设包库。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分别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字〔2021〕5号,要求其在7天内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处字〔2021〕1号,给予了警告处罚。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企业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到位。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500020210524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56号当事人: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27460954994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舒小玉                         
2021年5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56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检验室人流物流与配料车间物流有交叉,培养箱容积小、与产品检验能力不匹配,无外设包库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且已经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二十一条第十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5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91360100MA35K6JB3H2021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新建区礼步湖大道288号地上层部分、地下一层部分的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执法检查,并对该店销售的泥鳅、西芹进行了抽样送检,2021年3月3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10007995108044C,A2210007995108038C,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泥鳅、西芹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6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6000020210520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52号当事人: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60100MA35K6JB3H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礼步湖大道288号地上层部分、地下一层部分                                                  
负责人: 谢启双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从南昌顺辉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购进8公斤泥鳅,购进价为40元/公斤,购货款共计320元,然后放置在超市内销售,泥鳅销售价为39.8元/公斤,至案发时止,该批次泥鳅共销售6公斤,销售款共计238.8元,退货1.7公斤,损耗0.3公斤。无违法所得。
上述泥鳅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3月3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10007995108044C,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3月8号提出复检,并于2021年3月15日去达第三方复检,2021年4月8日,我局接到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2101596,经复检: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照法定程序将该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1年5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1〕52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被抽样送检后,检验结论为泥鳅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复检后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并主动配合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6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6新建区邓根水果店92360122MA36WGQ9512021年4月8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新建区邓根水果店销售的砀山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5月11日,我局接到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LN17-NJ-1880):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40元,上缴国库。30402021070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59号当事人:新建区邓根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WGQ951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内
经营者:万邓根                
经查实:2021年4月8日,当事人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深圳农产品批发中心的一辆流动货车摊点上购进砀山梨20公斤,进货价3元/公斤,进货款总计60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5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100元,违法所得40元。
2021年4月8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新建区邓根水果店销售的砀山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5月11日,我局接到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LN17-NJ-1880):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依照法定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1年6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59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砀山梨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40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新建区厚田龙康小作坊92360122MA38EPMX4W2020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西门村水口自然村的新建区厚田龙康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仓库内摆放的鹌鹑皮蛋成品的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日,并且未如实标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10箱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龙丹”鹌鹑皮蛋;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50002021062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80 号当事人:新建区厚田龙康小作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8EPMX4W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西门村水口自然村               
经营者:谭兵华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中旬开始生产加工“小龙丹”牌鹌鹑皮蛋(600枚/箱,生产日期:2021/1/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936012113245,厂名:南昌康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南昌县八一乡淡溪村)10箱,生产成本为75元/箱,销售价为87元/箱。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出上述鹌鹑皮蛋,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食品外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实际生产日期,并且未如实标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2021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80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小龙丹”鹌鹑皮蛋外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实际生产日期,并且未如实标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收尚未销售的10箱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龙丹”鹌鹑皮蛋;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8新建区厚田夏凌皮蛋加工厂92360122MA390PPM8J2020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厚田村中山自然村的新建区厚田夏凌皮蛋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仓库内摆放的鹌鹑皮蛋成品的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并且未如实标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10箱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珍珠牌”鹌鹑皮蛋;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50002021062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0〕89 号当事人:新建区厚田夏凌皮蛋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90PPM8J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厚田村中山自然村               
经营者:夏良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初开始生产加工“珍珠牌”鹌鹑皮蛋(600枚/箱,生产日期:2020/12/16;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936012112986,产品执行标准号:GB9694-88,厂名:江西省南昌市凌云皮蛋厂,生产地址:新建区厚田乡中山自然村)10箱,生产成本为77元/箱,销售价为82元/箱。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出上述鹌鹑皮蛋,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食品外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实际生产日期,并且未如实标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2021年6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0〕89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珍珠牌”鹌鹑皮蛋外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实际生产日期,并且未如实标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名称和编号,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收尚未销售的10箱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珍珠牌”鹌鹑皮蛋;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9新建区乐豆家便利店92360122MA39LXG4XG2021年3月19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新建区乐豆家便利店销售的“清静园”牌甜辣炒年糕超过保质期。一般行政处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清静园”牌芝士炒年糕1桶,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3.27元,上缴国库。
5003.272021040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5号当事人:新建区乐豆家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9LXG4XG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大道414号            
经营者:章小娟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8日和2020年11月10日,从南昌市乐豆家以每桶11.53元的价格分别购进“清静园”牌芝士炒年糕1桶(净含量190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9日是、保质期:4个月)和“清静园”牌甜辣炒年糕2桶(净含量190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9日是、保质期:4个月),计购货款34.59元。至案发止,其中1桶“清静园”牌甜辣炒年糕在保质期内销售,另1桶“清静园”牌甜辣炒年糕(已超保质期19天)于2021年3月19日,以每桶14.8元的价格销售,计销货款14.8元,违法所得3.27元。尚未销售的1桶 “清静园”牌芝士炒年糕(已超保质期33天),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扣押。2021年4月1日,我局向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处罚告知书》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影响,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六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清静园”牌芝士炒年糕1桶,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3.27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新建区联圩腊根食杂店92360122MA36NK6P01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建区联圩腊根食杂店销售的白木耳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5月19日接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1)XHY-G01437,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一般行政处罚给予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白木耳(2.2kg),给予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234元,上缴国库。72342021070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61号当事人:新建区联圩腊根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NK6P01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联圩镇联圩街               
经营者:熊腊根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3日从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诚盈农副产品批发部(经营者:胡志强)购入白木耳2袋(5kg/袋),购入价26元/kg,购货款共计260元。事后当事人把该批白木耳至店内销售,销售价56元/kg。至我局依法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销售购进的7.8kg白木耳,获利234元。
2021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建区联圩腊根食杂店销售的白木耳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5月19日接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1)XHY-G01437,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同日,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1年7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61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的白木耳经检验为不合格白木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白木耳(2.2kg),给予人民币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234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1新建区石埠优选易购生活超市92360122MA39LN6C40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建区石埠优选易购生活超市销售的的(干)茶树菇、(干)黑木耳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5月13接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10007995144014C、A2210007995144013C,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40元,上缴国库。1004020210713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58号当事人:新建区石埠优选易购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0122MA39LN6C40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石埠村新街中心                                                   
经营者:汪顺治                    
经查:当事人从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668号15栋10号的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陈宗凤农副产品批发部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购买了5公斤散装干茶树菇,购进价格92元/公斤;于2021年3月5日,购买了5公斤散装干黑木耳,购进价格86元/公斤,购货款共计890元,放至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分别为96元/公斤、90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930元,违法所得40元。2021年7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1〕58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任何听证要求。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新建区石埠优选易购生活超市销售的散装干茶树菇、干黑木耳经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40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新建区天天旺百货店92360122MA369Y3H8D2021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昌邑乡高周村的新建区天天旺百货店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货架上有1盒回头客榴莲饼,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4日,保质期90天,已超出保质期。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1盒回头客榴莲饼,并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20002021070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51号当事人:新建区天天旺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9Y3H8D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昌邑乡高周村               
经营者:周家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01月08日从同心食品商行购进回头客榴莲饼(生产商:安徽御缘凤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4日,保质期:90天)5盒,购入价12元/盒,购货款共计60元。事后当事人把该批回头客榴莲饼至店内销售,销售价18元/盒。至我局依法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在保质期内销售4盒,无违法所得。2021年7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51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的回头客榴莲饼,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在店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1盒回头客榴莲饼,并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3新建区新国水产店92360122MA369FKK912021年2月24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新国水产店销售的鳝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4月7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10007995116002C):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12元,上缴国库。401220210615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42号当事人:新建区新国水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9FKK91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魏赛花                
经查实:2021年2月24日,当事人从南昌市东湖区周氏水产行购进鳝鱼6公斤,进货价53元/公斤,进货款总计318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55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330元,违法所得12元。
2021年2月24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新国水产店销售的鳝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4月7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10007995116002C):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依照法定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1年6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42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鳝鱼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12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销售不合格鳝鱼的南昌市东湖区周氏水产行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4新建区应松水产店92360122MA36B5WB5N2021年2月24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应松水产店销售的鳝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4月6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A2210007995116011C):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36元,上缴国库。503620210615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45号当事人:新建区应松水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B5WB5N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集贸市场内
经营者:周应松                
经查实:2021年2月24日,当事人从江西省南昌市水产批发市场D10栋81号商铺购进鳝鱼6公斤,进货价58元/公斤,进货款总计348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64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384元,违法所得36元。
2021年2月24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应松水产店销售的鳝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4月6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A2210007995116011C):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依照法定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1年6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45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鳝鱼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36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销售不合格鳝鱼的江西省南昌市水产批发市场D10栋81号商铺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5新建区永生水产店92360122MA369FGXX82021年4月12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新建区永生水产店销售的鲈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5月17日,我局接到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LN22-NJ-2000):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9元,上缴国库。50092021070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63号当事人:新建区永生水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9FGXX8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文永生                
经查实: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从南昌市东湖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内的天天红水产店购进鲈鱼4.5公斤,进货价29元/公斤,进货款总计130.5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31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139.5元,违法所得9元。
2021年4月12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新建区邓根水果店销售的鲈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5月17日,我局接到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LN22-NJ-2000):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依照法定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1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63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鲈鱼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9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销售不合格鲈鱼的天天红水产店(南昌市东湖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内)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6新建区优选易购生活超市92360122MA39KGJX4J2021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昌邑乡昌南村窑头街的新建区优选易购生活超市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货架上有2桶美式爆米花,生产日期2020.10.11,保质期180天,已超出保质期。一般行政处罚给予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2桶美式爆米花,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300020210708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50号当事人:新建区优选易购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9KGJX4J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昌邑乡昌南村窑头街               
经营者:陈晨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1日从南昌喜客副食品批发购进美式爆米花(生产商:徐州金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新城区冯庄工业园,净含量:168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1日,保质期180天)30桶,购入价3.5元/桶,购货款共计105元。事后当事人把该批美式爆米花至店内销售,销售价5元/桶。至我局依法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已在保质期内销售28桶,无违法所得。2021年7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50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美式爆米花,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在店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没收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2桶美式爆米花,给予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7新建区有家食品店92360122MA39EUXJ4E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新建区长堎镇水工路65-69号的新建区有家食品店执法检查,并对该店销售的五香瓜子进行了抽样送检,2021年5月20日,我局接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1)XHY-G01050,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五香瓜子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500020210702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57号当事人:新建区有家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0122MA39EUXJ4E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水工路65-69号                                                  
经营者: 熊志华                  
经查,因该店址上任经营者转让,当事人于2020年5月29日接受该店继续经营,包含接受店内未售出的所有物品。上任经营者表示该批五香瓜子是从江西三点联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手机客户端进货,没有相关的订单信息。五香瓜子购进价未知,剩余10斤。然后放在店内继续销售,销售价9.98元/斤,至案发时止,该批次散装五香瓜子已全部售出,销售款共计99.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五香瓜子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五香瓜子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5月20日,我局接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1)XHY-G01050的检验报告,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1年6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57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五香瓜子被抽样送检后,检验结论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并主动配合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销售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香瓜子的江西三点联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8新建区长梅蔬菜店92360122MA37TDQX8C2021年2月24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长梅蔬菜店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4月6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10007995114001C):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4元,上缴国库。500420210615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46号当事人:新建区长梅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7TDQX8C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长堎集贸市场B区139-140-141-142-143号
经营者:胡长梅                
经查实:2021年2月24日,当事人从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胡支平处购进豇豆4公斤,进货价6元/公斤,进货款总计24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7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28元,违法所得4元。
2021年2月24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建区长梅蔬菜店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4月6日,我局接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10007995114001C):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依照法定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1年6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46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
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4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胡支平处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9南昌新建恒大饮用水有限公司91360122MA35W7KK12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新建恒大饮用水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生产厂区内货物堆放比较杂乱,检查时更衣室更衣柜内有大量杂物,洗手池不能使用,风淋室不能使用,消毒剂无单独存放区域,检验室部分检验设备未检定,出厂检验报告中部分项目没有做到按批次检测,部分原辅料索证材料不完整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分别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洪新)市监食责字〔2021〕12号,要求其在10天内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新)市监食当处字〔2021〕2号,给予了警告处罚。2021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企业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洗手池与风淋室还未整改到位,不能正常使用。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1800020210730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86号当事人:南昌新建恒大饮用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2MA35W7KK12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区工业大道215号            
法定代表人:金向东
2021年7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86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我局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洗手池与风淋室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且已经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0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莱卡店91360122MA369TDK2U2021年4月15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莱卡店销售的砀山梨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5月17日,我局接到产品砀山梨的检验报告(No:2021-LN17-NJ-2303):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存在异议,并于当日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2021年5月20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该复检申请。2021年6月7日,我局收到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报告(报告编号:WT21-350210013):经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规定,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26.4元,上缴国库。10026.42021070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66号当事人:旺中旺百货有限公司莱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22MA369TDK2U        
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明矾路196号附1号店面
负责人:尚晓丽
经查实: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从江西今奇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砀山梨15公斤,进货价2.8元/公斤,进货款总计42元,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4.56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68.4元,违法所得26.4元。2021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1〕66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砀山梨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26.4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砀山梨的江西今奇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1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91360100MA35K6JB3H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新建区礼步湖大道288号地上层部分、地下一层部分的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执法检查,并对该店销售的鳊鱼进行了抽样送检,2021年5月12日,我局接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XHY-G01307,报告称,经抽检检验,由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4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0034.47元,上缴国库。70034.4720210721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75号当事人:沃尔玛(江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南昌新建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00MA35K6JB3H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礼步湖大道288号地上层部分、地下一层部分             
负责人:谢启双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7日从南昌顺辉水产贸易有限公司购进6.2Kg鳊鱼,购进价为17.43元/Kg,购货款共计108.07元,然后放置在超市内销售,鳊鱼销售价为22.99元/Kg,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鳊鱼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142.54元,获利34.47元。2021年7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1〕75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鳊鱼,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并主动配合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第六编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第1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4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0034.47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销售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南昌顺辉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2新建区大顺发超市丽水佳园店92360122MA36W5F1XG2021年4月20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对新建区大顺发超市丽水佳园店销售的泥鳅和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1年5月17日,我局接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泥鳅的检验报告(No:(2021)XHY-G01303):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韭菜的检验报告(No:(2021)XHY-G01230):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7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14.72元,上缴国库。10014.722021070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60号当事人:新建区大顺发超市丽水佳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W5F1XG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富大道388号(丽水家园)1栋A4户
经营者:熊火英
经查实: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分别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深圳农产品批发中心的章国珍(15070922188)处购进泥鳅3公斤,进货价25元/公斤,进货款共计75元;熊国强(13870983575)处购进韭菜4公斤,进货价4.5元/公斤,进货款共计18元,上述两项食品购货款共计93元。然后,当事人把上述产品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分别为27.96元/公斤、5.96元/公斤。至案发时止,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107.72元,违法所得14.72元。2021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1〕60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泥鳅及韭菜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7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14.72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3新建区大顺发超市麦山店92360122MA39M9BH4B2021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建区大顺发超市麦山店销售的的萝卜条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6月7接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报告编号:(2021)XHY-G0152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49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985元,上缴国库。498520210722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69号当事人:新建区大顺发超市麦山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0122MA39M9BH4B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麦山路150号17栋102-111号店面                                                   
经营者:傅拾林
经查:2021年5月13日,当事人从南昌市青云谱区南昌青云干货副食品批发市场13栋14号的青云谱区华清酱菜行购买了5公斤散装萝卜条,购进价格38元/公斤,购货款共计190元,放至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为41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计205元,违法所得15元。2021年7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69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新建区大顺发超市麦山店销售的散装萝卜条经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497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985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4新建区厚田粤客隆食品店92360122MA39HJXJ08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新建区厚田粤客隆食品店销售的食品“火爆辣丝”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7月1日接到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A2210122154103005C),在当事人现场抽检的食品“火爆辣丝”检验结论为:脱氧乙酸及其钠盐实测值0.108,检验结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4元。上缴国库。200420210817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90号当事人:新建区厚田粤客隆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9HJXJ08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厚田街                             
经营者:褚仁美
经调查,2021年 3月7日,当事人从光达食品购进了5袋食品“火爆辣丝”(规格型号136g/袋,生产日期2021-2-20,生产厂家:平江县德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为2.2元/袋,购货款共计11元。之后在新建区厚田乡当地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3元/袋,至案发时止,上述食品“火爆辣丝”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5元,违法所得4元。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8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 90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火爆辣丝”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5009.121-2016(第二法)的要求,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标准(试行)2021年本》第六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4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生产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火爆辣丝”的生产厂家:平江县德建食品有限公司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5新建区乐化优选易购生活超市92360122MA39FLX69N2021年3月8日,我局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销售的西芹进行了抽样送检。2021年4月16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A2210007995122013C)。该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西芹氧乐果含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6.7元,上缴国库。5006.720210615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49号当事人:新建区乐化优选易购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9FLX69N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江桥街甲午自然村                                         
经营者:朱小军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从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地摊购进西芹7.5公斤,进货价3元/公斤,进货款共计23元,放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3.96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款共计29.7元,违法所得6.7元。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49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西芹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6.7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销售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芹的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供应商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6新建区樵舍中旺生活超市92360122MA39LRCG622021年3月9日,我局会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销售的酥梨进行了抽样送检。2021年4月16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A2210007995124015C)。该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酥梨多菌灵含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2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20.28元,上缴国库。5020.2820210615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48号当事人:新建区樵舍中旺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9LRCG62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樵舍镇七里岗街东锦傑大厦                                         
经营者:熊贤斌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从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水果三路10号毛洪军果行购进酥梨13公斤,进货价3元/公斤,进货款共计39元,放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4.56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款共计59.28元,违法所得20.28元。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6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48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酥梨经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2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20.28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销售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芹的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供应商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7新建区万家香肉业店92360122MA39F184942021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新建区长堎集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新建区万家香肉业店销售的猪肉没有相关的进货凭证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未加盖公章。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白条猪肉20公斤,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上缴国库。260002021070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62号当事人:新建区万家香肉业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9F18494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明矾路267号3号楼1号
经营者:万常文
经查实: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为了能够多赚钱,在私人手里购进白条猪肉共70公斤,购进价为16元/公斤,而后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为36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销售白条猪肉50公斤,销售额共计18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白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2021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1〕62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店内销售的白条猪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没收尚未销售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白条猪肉20公斤,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8新建区望城新区市场红荣蔬菜摊92360122MA36A0E79K2021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新建区望城新区市场红荣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进行了抽样送检。2021年6月7日,我局接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2021)XHY-GO146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8元,上缴国库。
200820210726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73号当事人:新建区望城新区市场红荣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6A0E79K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综合市场            
经营者:谭红荣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大市场的流动菜摊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购进4公斤韭菜,购货款共计20元。然后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在菜摊上进行销售。至案发止,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全部销售完毕,销货款共计28元,违法所得8元。2021年7月16日,我局向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处罚告知书》洪新市监食罚告字〔2021〕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消除影响,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8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9新建区新城吾悦广场德庄火锅店92360122MA384HUT692021年3月3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新建区新城吾悦广场德庄火锅店销售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4月27日,我局接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FHN20210303788):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160002021070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53号当事人:新建区新城吾悦广场德庄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2MA384HUT69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666号新城吾悦广场4层4012-5/4013-1号商铺
经营者:林杰
经查实:2021年3月3日,当事人从红谷滩新区勇智蔬菜摊购进黄豆芽2公斤,进货价3元/公斤,进货款总计6元,放在店内供顾客免费使用。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使用完毕,没有违法所得。2021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1〕53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红谷滩新区勇智蔬菜摊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0新建区友邻生鲜超市92360122MA38RQG935202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建区友邻生鲜超市销售的黄豆芽、榨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5月17日接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XHY-G01281、(2021)XHY-G01367,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一般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3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32.32元,上缴国库。10032.3220210809洪新市监食处字〔2021〕64号当事人:新建区友邻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60122MA38RQG935              
住所(住址):南昌市新建区当代国际MOMA小区8号楼                                                   
经营者:贺翠园
经查:当事人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朱桥东路以北、南钢铁路支线以南昌农产品物流中心二期14号商铺1-2层109号房(第1-2层)的江西三点联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购买了7公斤榨菜,购进价格4元/公斤;于2021年4月21日购买了5公斤黄豆芽,购进价格1.6元/公斤,购货款共计36元,放至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分别为3.36元/公斤、7.36元/公斤。至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款共68.32元,违法所得32.32元。2021年7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食听告字〔2021〕64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任何听证要求。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新建区友邻生鲜超市销售的黄豆芽、榨菜经抽样送检,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错误,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3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32.32元,上缴国库。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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