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1-10-20 18:1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1634713174(1).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市场监管执法办案总体水平,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安徽包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餐饮服务案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体投诉,反映安徽包天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放的预付卡无法使用。经查,其在蚌埠市的三家门店相继转让,而该公司发放的预付卡仍有2708015.59元未按约定提供餐饮服务,涉及消费者上万人。经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多次协调,当事人张某某签订承诺书,但均未按约履行承诺。2020年10月30日再次协调,当事人承诺每月20日给其中一家店三万元整的刷卡金,供消费者消费,此后仅在12月支付过一次刷卡金。

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吊销营业执照。

二、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7月29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项目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开发销售的上述商品房项目,在商品房销售宣传时,宣称“飘窗全赠送、阳台半赠送、赠送面积最高可达15㎡”。该项目三号楼商品房结算时,将所有商品房的南侧阳台结算面积按照全部面积结算。该项目三号楼商品房结算金额8864.88万元(其中1单元1层、2层、3层、17层共4层8户,预售合同金额预售合同金额990.8784万元)。

当事人商品房销售宣传面积计算与实际结算不一致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怀远县庞某某转供电环节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3月8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怀远县荆山镇某创业园电费收取情况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创业园内各终端用户按照1.2元/度、0.95元/度的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经查,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当事人在向园内各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采取据实结算方式,分别按照1.2元/度、0.95元/度的定额电价标准收取,对于安徽省2018年4月1日以来连续5次下调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疫情期间出台的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历次降价政策。经计算,共计多收费用62210.1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调电价收费标准,退还多收费用,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62210.17元的行政处罚。

四、蚌埠市龙子湖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品案

2020年11月19日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行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见该单位经营场所内四款产品涉嫌标签内容不全或虚假,场所内另查见直播设备和登录了快手小店账号的工作电脑,疑似通过网络直播销售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产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检验,涉案“保温杯”和“剃须刀”产品分别为“标签标识”和“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粘煎锅”产品除“标签标识”“感官要求”项目不合格外,“基础理化指标”也不符合国家标准;经协查,标签标示为“深圳市贝多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洗发露产品未依法备案,其标签中“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非标示公司所有,标示公司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已被依法吊销。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快手网络平台在直播过程中销售上述涉案产品,部分产品以赠品方式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1020元,违法所得共计50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513.00元;3.并处罚款29757.00元。

五、蚌埠市蚌山区某宠物超市销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1年2月5日,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当事人售卖的暗绿绣眼鸟、银耳相思鸟、中华攀雀、黄颊山雀、八哥,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野生动物,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涉嫌销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查,当事人自行在店内收购了十三只暗绿绣眼鸟、一只银耳相思鸟、二只中华攀雀、二只黄颊山雀、二只八哥,并在店内销售。截至查获之日,均尚未售出(上述野生动物已移交给蚌埠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

当事人销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蚌埠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1月2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蚌埠城南自贸区”等内容,涉嫌利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利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进行虚假宣传的电台广告于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8日期间在汽车音乐频道上对外发布,共计18天,后于2020年11月18日下午做下线处理,停止播放。产生的广告费用为10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能主动配合检查及调查,广告发布时间较短,并能及时撤销相关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七、固镇县某医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案

固镇县市场监管局对固镇县某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门诊一楼挂有“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陈某荣影像会诊中心固镇分中心”的牌子,该院当场未能提供使用授权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经查,固镇县某医院于2020年7月19日与上海创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成立名医工作室服务合作协议,协议落地“陈某荣影像会诊中心固镇分中心”,并组织专人对分中心运营予以长期定点帮扶。于两个月后悬挂名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陈某荣影像会诊中心固镇分中心”的牌子,与签订协议内容的规定不相符,且未取得使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名称授权。该影像中心主要以定点帮扶提升固镇县某医院医疗水平为主,未以该影像会诊分中心名义运营核算,无营业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40000.00元罚款。

八、安徽某机械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半挂车案

2020年8月20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与客户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生产的半挂车属列入《实施强制性3C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与取得工信部批准的企业签订代加工生产协议,生产栏板半挂车、仓栅式运输半挂车、平板运输半挂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设计总质量都在10吨以上。自2019年3月,当事人与客户签订订销合同,未取得认证证书出厂销售半挂车。共制造各类型半挂车120台,未经认证出厂销售110台;以成本价销售,销售额298.4万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2016修订版)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85000元。

九、怀远县启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经营场所设置的广告牌,发布含有“全外教授课”“全国最好的少儿英语品牌”“全国共有500多家校区”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经查,该培训机构无外籍教师授课,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全国共有500多家校区”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5月,怀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9万元。

十、四川某材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20年6月2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淮上区某广场室内步行街精装修一标段和二标段工程使用材料进行检查,发现该工程的使用的建筑用金属板(铝板)的外包装上标注有“丰丽”、“FONGLY”等图形和字样。经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核查,当事人未经上海丰丽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擅自生产并销售了该批产品。违法经营额共114960.8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14960.85元。相关违法线索已移交成都市金堂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1世界川菜大会”在四川省成 ...

  • 河北省唐山汉沽管理区以“错位化发展 ...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电 ...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分局积极 ...

  • 康宝莱发布“营养零饥饿”计划两周年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