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17号】,涉及安徽省鑫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17号】
当事人:安徽省鑫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易梅,企业编码:34109614BV
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经济开发区富强路2号鑫林电器院内2栋106-108室。
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安徽省鑫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530120211010262235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入耳式耳机、功放、脚架等7项货物,申报总价48987.5港币,一车一单,捆绑1100306975934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FD27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1、报关单530120211010262235申报进口货物第二项,第三项功放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列明产品,但实际进口货物无3C标识、企业未办理强制性认证;2、企业无法提供其申报价格的真实或准确性材料,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鉴定价格, 实际进口货物的鉴定总价为666470元人民币;3、报关单第一项货物入耳式耳机计量单位申报不实,申报为80条,实际为80副。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6.200231万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验记录表、人工查验记录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微信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