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1年10月14日消息,洋山海关发布关于山东金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0069号
当事人:山东金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山东汽配城总部基地C1-1
法定代表人:潘光强
海关代码:3701969986
当事人委托宁波浙商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缸体缸盖总成等共计十五项货物,其中第六至第十五项货物申报数量共计9420千克,申报价格共计C&F195995美元,详见附件,报关单号223120210002574339。经查,上述第六至第十五项货物实际未装箱。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