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顺河区上当米线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 市监处罚〔2021〕苹008号。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 市监处罚〔2021〕 苹008 号
当事人: 顺河区上当米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JY24102030022583
住所(住址): 苹果园小区10号楼2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杜齐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2021年3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本局的管辖权;
2. 当事人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本局的管辖权;
3.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
4. 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事实,及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1〕苹0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经营食品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网点缴纳上述罚(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