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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China Royal Group Ltd.) 津市监执罚〔2021〕140号

2021-10-14 22:18: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3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China Royal Group Ltd.) 津市监执罚〔202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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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40号

当事人:China Royal Group Ltd.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公司注册证书    

注册号:96943    

住所:Ajeltake Road,Ajeltake Island Majuro,Marshall Islands MH96960    

法定代表人:武政          

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收到《中国驻葡萄牙大使馆关于请予协助核实天津嵘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函》,2021年8月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财富兴园国际企业园50栋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本委于2020年8月6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与葡萄牙企业Veneporte SA公司(以下简称葡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由葡公司从当事人处进口镀铝钢卷760吨,合同金额880600美元,合同中约定先期由葡公司支付合同总额30%作为定金,当事人收到定金后将货物发到天津港,葡公司收到提单副本后支付剩余70%货款。当事人由于资金不足无法购买合同中所需镀铝钢卷,也未将上述事实告知葡公司,直接与葡公司签订合同,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当事人支付了定金。当事人已于立案调查后将葡公司支付的定金退还。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笔录及照片;4.对被委托人询问笔录;5.当事人与葡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6.当事人与葡公司的邮件、退款协议及银行转账信息。      

本委于2021年9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委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1年9月22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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