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维权>>

以案说法 | 被多收费了还是错觉?

2021-10-11 11:13: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2起停车收费相关投诉,一起为金先生投诉自己在A停车场内停车,停车场道闸告示牌显示20分钟内免费,自己只是进去、出来ETC就被扣款3元,其认为收费不合理。另一起为郑先生投诉称在B停车场内停车,5、6个小时被收取了70元停车费,而且现场没有明码标价,其认为该收费不合理。

收到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均在与当事人联系具体情况后,至相关停车场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计时计费系统数据,2家停车场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拥有自主定价权。其中,金先生反馈的A停车场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辆,其车辆在该停车场内实际停车时长为23分51秒,收费3元符合该收费标准。郑先生反馈的B停车场入口处设有收费标准公示牌,收费标准为10元/小时/辆,24小时内收费上限为60元,其车辆在该停车场内实际停车时长为6小时2分17秒,按公示的收费标准应收金额为60元,B停车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已就此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上述案例中,B停车场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但不论哪种形式,经营单位均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服务承诺约定,对停放的车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源:安吉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医疗 ...

  • 山东省无棣县市场监管局紧跟消费热点 ...

  •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西奥电梯与 ...

  • 第七十四期 范宝华:匠心铸造峰华 ...

  • 安徽黄山:云海与佛光共同勾勒出精美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