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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卓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08 17:56: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卓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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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28号

当事人:卓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A幢443室

法定代表人: 王巍

海关代码:3118963879

当事人委托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报关单号为224420209502348170,分运单号为1Z30VW226764781057,申报为陶瓷花瓶1个,申报商品编号6913900000,申报总价为CIF200美元。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CIF23651.91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3652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4945.61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652.9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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