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30日,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1年第十九期)。涉及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等12起案件。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延市市监处罚〔2021〕42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 91610600MA6YE6DG56 | 肖浪浪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17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2 | 延市市监处罚〔2021〕43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延安市宝塔区轩晨物流有限公司 | 91610602MA6YE3361X | 徐行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17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3 | 延市市监处罚〔2021〕44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 91610602067914667D | 王磊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17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4 | 延市市监处罚〔2021〕 45 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延安极通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91610600MA6YM9783H | 柏杨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17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5 | 延市市监处罚〔2021〕46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陕西京 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河庄坪分公司 | 91610602MA6YKBN71B | 张斌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17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6 | 延市市监处罚〔2021〕47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延安市胜彤快递有限公司 | 91610600593336414B | 张兵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22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7 | 延市市监处罚〔2021〕48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西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延河营业部 | 9161060008774815XA | 王军房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18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8 | 延市市监处罚〔2021〕49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分公司 | 91610602MA6YKPDC7N | 张重庆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17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9 | 延市市监处罚〔2021〕50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延安市龙方商贸有限公司 | 91610600667955120L | 唐永刚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17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10 | 延市市监处罚〔2021〕51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延安市蔚蓝商贸有限公司 | 91610600562234634B | 曹东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17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11 | 延市市监处罚〔2021〕52号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 延安中通吉速递有限公司 | 91610600664133076H | 高埃云 | 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电子秤称量寄件重量,以称量所得重量计算并收取邮寄费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处500元的罚款。 | 2021年9月17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 |
12 | 延市市监处罚〔2021〕55号 |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油品销售中心李家洼分站 | 916106029235415000 | 梁宏 | 通过改动加油机主板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达到少给消费者加油的作弊目的。 | 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作弊的4台加油机;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793061.72元;3.罚款20000元。 | 2021年9月28日已全部主动履行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