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药监药罚〔2021〕5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罚〔2021〕54号
| 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 | 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91650109MA775Q311H | 宋** | 当事人(药品零售企业)于2020年1月至9月陆续向乐康宁公司(药品批发企业)批发142个品种,2138盒/瓶药品,货值金额22590.71元。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向乐康宁公司开具了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乐康宁公司向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汇款25741.82元(其中非药品款为3151.11元)。 |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618.71元; 2.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5618.71元0.5倍的罚款12809.36元。罚没款合计38428.07元。
| 主动履行(未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4日 |
(新)药监药罚〔2021〕54号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