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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 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看看消保委怎么说

2021-09-23 22:09: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消费者朱先生在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不曾想新车开了四个月不到,车身各处装饰亮条就出现斑点污渍,像被腐蚀一样,影响美观。朱先生开车至4S店要求保修,4S店却以此不在保修范围内拒绝为其免费修理。协商无果,朱先生只好拨打投诉热线寻求帮助。

嵊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经核实,朱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调解过程中,商家表示已向厂家反映该车各车门玻璃外压亮条出现斑点的情况,据厂家分析,此情况应为朱先生日常洗车时所用的洗车液中含有腐蚀性成分导致的,并非车身亮条存在质量问题。而朱先生称其拥有该品牌汽车不止一辆,均在同一家洗车店洗车,另外的车没有出现这样的现象,且其车友也有同款汽车,也未出现亮条被腐蚀的情况,怀疑该车亮条本身材质或制作工艺上有瑕疵,不认可厂家的说辞。

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商家耐心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详细规定,说明了对于机动车这样的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时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法律规定。经调解,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同意免费为朱先生更换四扇车门玻璃的外压亮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品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属于耐用品,且在购买四个月后就发现瑕疵,符合法律有关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构成要件,消费者依法不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始终无法拿出实质证据证明该车装饰亮条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该车装饰亮条斑点瑕疵的存在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洗车液造成的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仅做出推测,从法律意义上无法排除己方责任,为此,经营者要承担不利后果。(来源:浙江消保委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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