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类信息(济市中市监综价处字〔2021〕3号),涉及济南聚凤鸣物产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转供电单位,为济南市市中区二环西路9405号邻里中心的商户提供转供电服务,电力来源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用电分类为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一千伏。邻里中心商户为非直抄用户,当事人采取“预购电”的模式向邻里中心商户收取电费。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对邻里中心商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为1.15元/千瓦时。
当事人作为邻里中心的转供电单位,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缴纳的电费是根据邻里中心总电表计量的用电量缴纳,而总电表计量的用电量来源于邻里中心商户与当事人的用电量总和。邻里中心商户及当事人所使用的分电表均为非智能电表,无法按照“峰谷分时”的电价标准准确计算出所应缴纳的电费。另外,依据审计报告显示,由于当事人给商户的抄表周期与供电单位给转供电单位的抄表周期不一致,导致按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计算的差额无法精确到与供电单位和转供电单位结算的用电量同步。上述原因导致当事人多收电费价款无法准确核算。
本案中, 当事人作为转供电单位, 应当按照山东省物价主管部门相关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39号、鲁价格一发【2018】76号、鲁价办发【2018】103号、鲁价格一发【2018】112号、鲁发改价格【2019】349号、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鲁发改价格【2020】825号、鲁发改价格【2020】1352 号)的要求收取电费,并由当事人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交纳电费。当事人交纳的转供电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公平分摊,差额部分根据当事人与邻里中心商户约定,并按总电表实际向电网企业缴费情况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以1.15元/千瓦时电价向邻里中心商户收取电费,超出了规定的电价标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本案中, 当事人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退还多收电费价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零三条【从轻】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或者1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