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6日,广东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山市优学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中山市哥特一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山市优学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中山市哥特一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中市监处执四〔2021〕44号 | 中山市优学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法人 |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虚假广告,且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00元。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0 |
1 | 中市监处执四〔2021〕45号 | 中山市哥特一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法人 |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使用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90元。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