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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06号)

2021-09-01 15:23: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嘉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06号

当事人:嘉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25号四层B21部位

法定代表人:郑柏昌

海关代码:3122442251

当事人委托上海外高桥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极管等货物五票,其中,型号为S1ZB60-7072等二极管353900个,商品编号为85411000(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CIF人民币398779.71元,报关单号223320181001477130等。经海关核查发现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实为整流桥,商品编号应为8504409190(相对应关税率5%),与申报不符(详见申报不实情况表)。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98781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81763.1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2883.0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申报不实情况表.xls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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