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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32号建议的答复

2021-08-27 22:16:29 国家药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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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432号建议的答复 

国药监建〔2021〕48号 

吴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多方面的政策,其中规定零售药店需配备执业药师,患者应在执业药师指导下合理、安全用药。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文字形式、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等内容。其中第四条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第六条明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第十六至十八条明确药品的内标签和外标签应当包含的内容,其中包括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必要内容。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持续推进建立药品说明书公开的有关制度,以提高药品说明书的可读性,减少错误用药,保护患者用药安全。

二、关于食品标识

食品标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质量特性、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选购、食用食品的指南。近几年来,食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不准确、不清晰,尤其是生产日期不清楚、保质日期需要计算等问题,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为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标识标注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防止误导消费、虚假宣传和欺诈,市场监管总局研究修订《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其征求意见稿已经分别于2019年、2020年两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已征集到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修改,形成送审稿。送审稿对强制标识内容的颜色、文字字号、标注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文字和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等文字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要求多层包装的单件食品应当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外包装完成的日期,保质日期应当标注单个包装食品最早到保质日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推进《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010-88331069

国家药监局

2021年7月8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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