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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用户买水表 陕西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被罚没约19万元

2021-08-27 17:50: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用户购买水表、承担改造费用,2021年8月12日,陕西省水务集团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被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罚没19.08万元。

按照陕西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要求,泾阳县部分居民小区需要改造更换新水表。《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价价发〔2011〕176号)以及咸阳市、泾阳县关于阶梯水价改革的安排规定,对于已有居民住宅实施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改造费用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同时在自来水基本水价调整中适当安排部分改造费用”,即已有住宅居民用户无需承担水表改造相关费用。

2018年5月起,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对泾河新城翔安雅居花园等小区水表进行换装改造,并要求新城翔安雅居花园等小区业主用户承担购买水表以及改造换装的施工费用。

在接到举报后,从2018年10月开始,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赴现场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在水表换装改造过程中要求居民用户付费转嫁自身成本,人为增加消费者的价费负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在泾阳县县城区域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对泾阳县部分居民用户在交易时实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前提。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是泾阳县县城区域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提供者。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泾阳县供水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352.16元,并处2017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62454.0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90806.24元。(综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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