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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发布对惠州市玖华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8-25 16:12: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关于惠州市玖华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44号)。

惠州市玖华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周道仁

2021年04月1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智合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0694654,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视柜背板2800件等共6项货物。2021年04月15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发现:1、商品项1,申报电视柜背板2800件,实际数量为200件;2、商品项6,申报铸铁件8450件,实际未见出口。另有未申报货物:(1)品名为白杨木板材,编码为4407970010,数量为3055千克。(2)品名为桦木木方,编码为4407960019,数量为14679千克。(3)品名为刷子,编码9603401900,数量100千克。(4)品名为气动磨砂机,编码为8467190000,数量为56千克。(5)品名为气枪钉,编码为7317000000,数量为1856千克。(6)品名为防尘板,编码为3926909090,数量为1850千克,案值为人民币50.2604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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